2025年12月11日。美国总统唐纳德·J·特朗普发布行政命令,内容如下:
1.目的。美国在人工智能(AI)领域的领导地位将促进美国在多个领域的国家和经济安全与主导地位。根据2025年1月23日第14179号行政命令(消除美国人工智能领导障碍),我撤销了前任试图瘫痪该行业的企图,并指示我的政府消除对美国人工智能领导力的障碍。我的政府已经为推进这一目标做了大量工作,包括更新现有的联邦监管框架,消除并鼓励各行业采用人工智能应用的障碍。这些努力已经为美国人民带来了巨大利益,并带来了全国数万亿美元的投资。但我们仍处于这场技术革命的最初阶段,正与对手争夺主导地位。
要赢得胜利,美国人工智能公司必须能够在没有繁琐监管的情况下自由创新。但过度的国家监管阻碍了这一必要性。首先,逐州监管本质上形成了50个不同的监管体系,使合规更具挑战性,尤其是对初创企业而言。其次,州法律越来越多地要求实体在模型中嵌入意识形态偏见。例如,科罗拉多州一项禁止“算法歧视”的新法律,甚至可能强制人工智能模型产生虚假结果,以避免对受保护群体造成“差异性对待或影响”。第三,州法律有时不当地越州监管,影响州际商业。
我的政府必须与国会合作,确保制定一个负担最小的国家标准——而不是50个不协调的州标准。由此产生的框架必须禁止与本命令政策相冲突的州法律。该框架还应确保儿童得到保护,防止审查,版权得到尊重,社区得到保障。精心制定的国家框架可以确保美国赢得人工智能竞赛,正如我们必须做到的那样。
然而,在建立这样的全国标准之前,我的政府必须采取行动,遏制来自各州出台的最繁重、最过度的法律,这些法律威胁到扼杀创新。
2.政策。美国的政策是通过一个负担最小的国家政策框架,维持并增强美国在全球人工智能的主导地位。
3.人工智能诉讼工作组。本命令发布日起30天内,司法部长应成立人工智能诉讼工作组(工作组),其唯一职责是挑战与本命令第2条政策不符的州人工智能法律,包括这些法律违宪监管州际商业且被现有联邦法规排除的理由, 或在总检察长的判断中属于其他违法行为,包括根据本命令第4条所认定的法律(如适当)。工作组应不时与人工智能与加密特别顾问、总统科学与技术助理、经济政策助理以及总统助理兼总统法律顾问就出现的需要挑战的特定州人工智能法律进行磋商。
4.评估州级人工智能法律。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90天内,商务部长应根据47 U.S.C. 902(b)项下的授权,与人工智能与加密特别顾问、总统经济政策助理、科学技术助理及总统助理及法律顾问协商, 发布对现有州人工智能法律的评估报告,指出与本命令第2条政策相冲突的繁重法律,以及应提交给根据本命令第3条设立的工作组的法律。对州人工智能法律的评估至少应识别出要求人工智能模型改变其真实输出,或可能迫使人工智能开发者或部署者以违反第一修正案或宪法其他条款的方式披露或报告信息的法律。评估还可能识别促进与本命令第2节政策一致的人工智能创新的州法律。
5.对国家资金的限制。(a) 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90天内,商务部长应通过商务部通信与信息助理部长发布政策通知,说明各州在哪些条件下有资格获得通过我政府“交易利益”改革所保留的宽带公平接入与部署(BEAD)计划剩余资金, 与47 U.S.C. 1702(e)-(f)一致。该政策通知必须规定,根据本命令第4条被认定为繁重人工智能法律的州,在联邦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不符合非部署资金的资格。政策通知还必须说明,分散的州级人工智能监管环境如何威胁到BEAD资助的部署、依赖高速网络的AI应用增长,以及BEAD实现普及高速连接的使命。
(b)执行部门和机构(机构)应与人工智能与加密特别顾问协商评估其酌情拨款项目,并确定机构是否可以以未制定与本命令政策相冲突的人工智能法律为条件,包括根据第4条确定或根据本命令第3条提出质疑的任何人工智能法律, 或者,对于已制定此类法律的州,要求与相关机构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在其获得自由裁量资金的履行期内不执行任何此类法律。
6.联邦报告与披露标准。在本命令第4条规定的身份识别发布后90天内,联邦通信委员会主席应与人工智能与加密特别顾问协商,启动程序,决定是否采纳联邦报告和披露标准,以排除冲突的州法律。
7.排除州法律强制人工智能模型中的欺骗行为。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90天内,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应与人工智能与加密特别顾问协商,发布一份关于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中禁止15 U.S.C. 45下不公平和欺骗行为或行为对人工智能模型适用的政策声明。该政策声明必须说明,在何种情况下,要求修改人工智能模型真实输出的州法律,会被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禁止从事影响商业的欺骗行为或行为所排除。
8.立法。
(a) 人工智能与加密特别顾问与总统科学技术助理应共同拟定立法建议,建立统一的联邦人工智能政策框架,优先于与本命令中政策相冲突的州人工智能法律。
(b) 本节(a)款所要求的立法建议不得提出优先考虑其他合法州人工智能法律,涉及:
(一)儿童安全保护;
(ii) 人工智能计算和数据中心基础设施,除一般适用的许可改革外;
(三)州政府采购和使用人工智能;以及
(四)其他议题,视情况而定。
9.一般条款。(a) 本命令中的任何内容不得被解释为损害或以其他方式影响:
(i) 法律赋予行政部门或机构或其负责人的权力;或
(ii)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主任在预算、行政或立法提案相关的职能。
(b) 本命令应根据适用法律实施,并以拨款情况为前提。
(c) 本命令旨在且不创造任何权利或利益,无论是实质性还是程序性的,也不会由任何一方对美国、其部门、机构或实体、其官员、雇员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产生任何可依法或衡平法强制执行的权利或利益。
(d) 本命令的发布费用由商务部承担。

